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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投诉,属于行政不作为吗?

2021-07-07
第一,《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职权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对群众的举报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是失职。 第三,《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是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不作为是会根据不同的部门来进行投诉诉,如果行政的部门越大,那么所投诉的部门就会越高,所以,在进行投诉的时候就要认定是哪一个部门进行乱用职权,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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