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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指应分配利润)及水利单位依法转让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
水利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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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优化配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节减国家财政支出; 2.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正常、严格的管理秩序; 3.对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要定期检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4.对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中方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所形成的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等(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5.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6.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建立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反馈系统、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水利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对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变化、效益增减、产权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增减、调拨、转让、变卖、报废、产权转移以及资源性资产出让、转出和出租等变幅较大的(指限额以上的)均应在30天内向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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