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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虽然定金和违约金否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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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2.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
1、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的30%,超过30%的,则为过分高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预付款的交付是属于履行债务的行为,没有担保的作用,而定金的交付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当事人违约时,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的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后,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支付后,无论哪一方违约,均不得作为制裁性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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