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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关于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如果医疗机构以构成或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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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诉讼和医疗人身损害诉讼。虽然这两种情况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是其他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从诉讼策略还是利益权衡来看,都更有利于患者。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方式有三种,可选择其中一种或调解不成功后再用其它方式进行调解。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诉讼和医疗人身损害诉讼。虽然这两种情况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是其他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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