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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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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出于种种意外导致员工的工伤认定,未能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也是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说明并请求受理的。 2、即使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也可以由该员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届时公司只需积极配合即可。 3、由于公司依法缴纳社保,工伤待遇应由工伤基金承担。
我现在碰到和你基本一样的问题,但不同的是你和单位签有合同,而我是公司未和我签合同,我在试用期后觉得自己不适合在此公司发展,便交了辞职报告给经理,经理当时没有任何异议,我就于当日离开该公司。过后公司经理见我去了另一公司后,借口说我未提前30天递辞职报告为由不发我上月工资,我很气愤也很苦恼,不知该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不和我签合同?公司未与我签合同的情况下我未提前30天交辞职报告,该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扣我工资?不知有哪位律师能告知我?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为一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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