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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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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定代替考试罪的定性,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代考行为滋长的舞弊现象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代考行为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动摇了社会诚信道德基础,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公信力;代考行为是对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公正机制的挑战,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使考试作为评判考生专业素质的功能遭受破坏性影响和扭曲,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代考行为不但阻碍自身发展,侵害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还会毒化风气,破坏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代替考试行为苛以刑罚,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发社会诚信危机。
构成代替考试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的量刑标准是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级别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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