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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拟制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
包括的。 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拟制血亲,和和真正的血缘关系的亲属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拟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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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可以代位继承。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是基于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对被代位人又享有继承权,此为“代位”的含义。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则代位权失去了基础,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就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晚辈直系血亲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分配给遗产。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拟制血亲指本无直接血缘关系,法律上确认其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法律亦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应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有关规定,故养父与养女、养母与养子之间的通婚不大适宜,且我国民间在结婚问题上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民辈份的亲属通婚,并且如不同辈份的拟制血亲通婚,也可能会侵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利益。另外,婚姻法对拟制旁系血亲,如养兄弟姐妹之间,直系姻亲如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结婚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类婚姻从本条立法的初衷来看,拟制旁系血亲因不存在实际的血缘关系不应在禁止之列。直系姻亲之间虽无血缘关系存在,但从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以及家庭和睦的角度讲,他们之间应以不结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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