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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处罚为: 一、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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