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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非法组织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和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行政法规意义上的“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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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是根据组织人数和层次作为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传销罪立案条件有以下几点: 1、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由的经营活动,参与者被要求缴纳费用或购买物品等方式加入组织; 2、有顺序地形成层级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等违法行为可以构成非法传销组织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由的经营活动,参与者被要求缴纳费用或购买物品等方式加入组织;有顺序地形成层级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等违法行为可以构成非法传销组织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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