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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2、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一方实施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会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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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问:如何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何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答: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申请人为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原告,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并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而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具有下述情形的,我国人民法院将不予承认,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离婚中,提出离婚的一方一般都十分急切想要离婚,然而实践中,第一次开庭几乎都不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唯一的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想要第一次开庭就能判离,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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