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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败诉了就需要执行判决结果,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
1、你的情况最主要是要找到支持你说法的证据。 3、如果判决或调解协议生效,你就应当履行。你的主张可以另行起诉主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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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适应。原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所诉讼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 2、告错了对象。如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被告的职务行为,而起诉被告个人等。 3、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讼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未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 4、管辖错误。如把行政案件当作民事案件诉讼等。 5、举证不能。原告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合法或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 6、索赔过高。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明显超出实际损失,损失大量诉讼费用。 7、合同无效。因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法庭会对涉及到民事纠纷的相关案件进行确认的,如果证据之间不具备关联性,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该证据不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的某些侵权行为的,存在,含糊不定的等这些情形都会按照证据不足来处理,证据不足有可能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甚至是败诉。
要具体分析,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这样处理。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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