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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了解的关于宅基地转让纠纷方面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
1、户口转城市,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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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且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三来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村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验证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可以受理,批准前进行调查,选址,审查是否符合审查条件的批准后放线,打桩定位,确定四个地址的乡镇配置动态监视器,建议在乡镇放线时用JPS定位建设者的四至范围,以免批准东建西。房屋完成后检查,审查是否超过标准用地。经验收达标后,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土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新建住宅后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旧住宅,退出原使用的旧住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2、加强村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统一建设住宅,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居民点的步伐。要严格执行拆除旧建设的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符合村建设计划当场重建、重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批准后保留或减少用地面积,统一建设。建造住宅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家只有一家住宅基地,其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一户多宅基地基地,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在宅基地交易时,如果买卖双方不是唯一的住宅,应参照税务部门的税率征收相关税金,大幅减少一家以上住宅的现象。 3、村民建造新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荒废未建设的闲置住宅基地,未建设1年以上的,应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建设2年以上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回收,另行安排。同时,对于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回收手续,县政府必须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于满足回收条件拒绝与所属村庄集体回收的村民合作,规定相应严格的制裁措施的住宅旧宅基地返还给村庄集团的,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 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住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构成。
1、遇到宅基地转让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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