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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人身损害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根据...
发生人身损害后,关于伤残赔偿如何进行可以依照下列方法进行: 1、伤情鉴定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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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伤害明显的,起算时间是伤害之日当时未曾发现的,起算时间是伤势确诊之日,看起来也非常明确,但在实践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不一样。工伤伤残赔付是按所缴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企业为你上报给劳动局工伤保险的工资,有些企业为了少缴保险费往往少报“工资额”,赔偿标准为工伤发生前的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伤残等级以“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相应的赔偿,建议您去劳动局工伤赔偿处问一下就知道了(或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的科室去问一下也能知道企业为你上报的缴费“工资”单)。人身损害(如果你是城里人,就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如果你是农民就按上年度农民平均纯收入。可查阅当地统计局的统计报告)按你的受伤程度得到相应的赔偿。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择伤残故赔偿项目 一、 医疗费X元 二、 误工费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 护理费 五、 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用) 六、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者用) 七、 康复费(残疾者用) 八、 精神损害赔偿金 九、 交通费赔偿金额 十、 住宿费赔偿金额 十一、 鉴定费 十二、 后续治疗费(残疾者用 十三、 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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