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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2-09-10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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