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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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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提起行政诉讼。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对决定和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现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驾驶人对交通处罚有异议的,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发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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