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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等一等,稳定在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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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的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致病人死亡或可能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造成3人以上人身伤害的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有三项需要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有两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唿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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