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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殊作业包括以下内容:(1)电工作业。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维...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 1、年满18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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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的限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资料,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体检;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训练;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规则; (四)拒却违规指挥; (五)发现意外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限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年纪在18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需要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限定的其他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要求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限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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