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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3、...
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捆绑妇女,盗窃婴幼儿等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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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果出现了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情况,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可以比照拐卖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捆绑妇女,盗窃婴幼儿等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系拐卖未遂,可以比照拐卖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情形之一是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情形之二是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情形之三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情形之四是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情形之五是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妇女、儿童的;情形之六是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情形之七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八是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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