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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 1、技术保护 2、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体系 3、司法保护措施...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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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作权的保护范围是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些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权利的保护不延伸开发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作权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指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文件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本数据和图表,如程序描述、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保护软件的权利,不延伸开发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那么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这也是目前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脑酷商业秘密网认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可做如下的总结: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不同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可见,一款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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