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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证据取得方...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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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关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不问其内容如何,该种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法律上禁止任何人采用欺诈手段或者以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设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证据使用的。另外,应当明确,当事人所使用的有关设备必须是法律明确允许公民个人购买的那些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电话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者使用的以及只有法定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听器材,都应视为非法使用监听器材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明力。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例如,为了获得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获得的证据不合法。但是如果你在自己家取证,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但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但又另行侮辱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则又构成侵权行为。再比如,把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合法了。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比如,法律禁止销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
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可实际上,被录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除非傻子,人家才同意你录音录像。但这一境况随着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发生了质的转变。这个规定对上述《批复》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离婚诉讼中偷拍证据有效吗,要看对方当事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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