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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
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理赔、交费、责任归属、代理人欺诈等问题产生争议。发生争议后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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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英美法认为,对价(Cosideratio)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仲裁条款的签订,即被当事人在相互讨价还价后,仲裁协议中解决争议的方式,程序等等一般来讲就不是各方当事人认为解决纠纷最优的方案,因为仲裁协议的方案是当事人各自认为最优方案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讲是折中的方案。当事人为什么要放弃自己认为最优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接受折中的方案,即仲裁协议的方案?其原因在于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即当事人本着对合同当事人能以诚实信用原则行事的信赖,在合同条款上表现为仲裁条款上损失或者收益与主合同其他条款的的收益或者损失相形成对价。仲裁条款上当事人的最优方案的损失应该是在主合同上的到补偿的。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的,比如当事人会在主合同上面获得更优的利益,即着两个意思表示是一体的,相互建立在对方的基础上的。这样双方就主合同、仲裁条款承担对应的、平衡的权利义务。而仅仲裁条款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平衡,体现对一方更为有利,但不利的一方会在主合同中获得了在仲裁条款上不利的相应补偿,如价格上体现了比正常价格更有利。现在考虑即使在法律的指引下,法律能否割舍当事人在主合同意思表示上与在仲裁条款意思表示上的联系呢答案是否定的,人们只可能用最大的精力去在仲裁条款约定上进行博弈,使之在仲裁条款上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始终不可能是对自己的最优方案。当事人为实现主合同的期待利益而不得不接受仲裁条款对争议解决的折中方案。由上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项下包括仲裁条款约定的时候,主合同与仲裁条款不是独立分开的意思表示。在主合同项下与仲裁条款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所有合同项下利益包括仲裁条款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对价。二、仲裁条款上的缔约过失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说信赖利益就是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失。仲裁条款的缔结是基于对主合同的信赖,因为如果不是基于此信赖,以及在主合同项下的利益,当事人不会接受对自己不是最优的争议解决方式、程序。仲裁条款的信赖利益表现在由于仲裁条款对争议解决的方案的规定,在法律对仲裁独立性的确认前提下,使当事人对自己最优方案的丧失。这就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就是使当事人回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仲裁条款的缔约过失责任保护应该是使善意当事人没有仲裁条款的约束,当事人可以诉讼,可以仲裁。同时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善意当事人也应该是有信赖利益的,如果善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包括仲裁条款的时候就知道会与对方发生争议,争议的原因是对方欺诈而引起的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话,很难想象当事人明知被欺诈还和对方签订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另外一种争议的解决方式,如诉讼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话。
一、保险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後,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後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後,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3、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二、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如何避免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第三招: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还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变更要及时更改,否则合同视为无效。还有的机动车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营运车辆,出险后造成理赔纠纷,因为营运车辆的保费与私用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第四招: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有些市民购买的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一)、协商 1、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2、协商解决争议的要求。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反担保合同争议各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来解决反担保合同争议。不论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待对方,不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 (二)调解 1、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解决争议是指反担保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以后,由第三方对争议各方以理以法进行劝解并在争议各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广义上的调解解决争议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进行调解。 二是仲裁机构依照仲裁程序进行调解。 三是由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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