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作出了《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有书面、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只有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的,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实成立,才能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按照以下规定确认:1、合同承诺履行地点的,以承诺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承诺或承诺不明确,争议目标是支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3、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4、其他目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5、即时结算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归纳如下: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地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指向银行借款,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地履行地;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2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