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喝酒斗殴,被定寻衅滋事罪,被刑拘37天,要坐牢,短期内是出不来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如果是在看守所拘留就刑事拘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超过37天应当是逮捕了,因为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只要在看守所除律师以外是不能会见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拘留一般是14天,延长后的期限最长为37天。被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最终是否会判刑,那需要看检察院审查是否该案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准确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最后由法院审判。根据《刑诉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因此,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是37天,是否被判刑,则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确定该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准确等,是否决定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行使审判权,最终定罪量刑。
如果公安已经确定是寻衅滋事罪,那么就是已经立案侦查了。已经拘留两天的话,估计就是这几天公安会把拘留通知书送到你们那里,你可以看公安确定的罪名。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这几天应该已经送到看看守所去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查阅相关笔录,进行应诉,因为寻衅滋事罪最低的刑期就是五年以内,我们可以尽最大的努力申请减刑的。
一般案子的刑事拘留如果超过最长期限37天,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则公安机关应该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则应该撤销刑事立案,予以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6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