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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出具房屋产权登记证,并且符合《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入沪,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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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结婚满10年(咨询上海户口一方派出所) 2、有上海的落户地(比如自有房子的房产证或者上海户口一方的房产证) 3、办理过上海市的居住证(也可以是原来的暂住证)一年以上,曾经办理过的一年以上的已经失效的,也可以被派出所接纳。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三、关于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迁移户口。
投靠配偶落户条件有: 1、一般投靠: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支内、知青本人或子女投靠: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少数民族、华侨投靠::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申请投靠配偶户口;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投靠本市残疾配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丧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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