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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携证件和材...
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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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 一、自备证件 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必须携带下列证件: 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现场照); 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同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 三、填写申请书 经审查合格后,男女双方各填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必须用钢笔墨水如实填写,同时在婚姻登记人员监督下,各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栏中签名。 四、颁证 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男女双方签名栏中按指纹后,在国徽国旗举行颁证仪式:发给结婚证。
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离婚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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