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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生处罚规定

2022-03-08
违反计划生育处罚的规定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②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③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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