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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迫写欠条,如果确实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欠条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
对于强迫写欠条的情况,当事人要举证的,可以提供当时在现场的证人证言,找对方协商的时候录音证明是受到胁迫等,根据法律规定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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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强迫的情形不存在之后,受害人应该尽快报警,此时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报警处理的结果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 2、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要求在一年的时间内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需要同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强迫订立的借条。 3、若对方起诉“还钱”,则可以积极应诉,要求对方就实际支付了借款作出举证。
同情您现境遇,也很气愤现状,如您被逼无奈写下欠条,必须有证据证明您被胁迫欺诈等,建议您多搜集下当场目击者或者能证明对方逼迫情形如电话录音短信证人证言等等,法官催促您问派出所意图是如果公安立案受理了应给您一受理通知单,此时该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的,待刑事案完后在审理,即所说的先刑事后民事。上防单估计对民事案没啥影响,最好是受理通知单。如想胜诉只能让您那律师搜集被胁迫的证据。
被高利贷强迫写借条无效,无论是任何人,在遇到资金短缺时,只有自愿书写的欠条才会有效,对于那些欠下了高利贷,并且被强迫签署的欠条,此时并不会具有司法效力。此时即使是放高利贷的主体,向司法机关起诉,也会由于借条无效而不会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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