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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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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说起代位继承,很多人或许不了解,甚至还可能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词的。其实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当中的一种情况,比如说父亲先于儿子死亡,儿子可以代为继承其爷爷奶奶的遗产。而适用代位继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只得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此种情形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发生代位继承。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依我国现的规定,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可为被代位继承人。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人,其他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人。也就是说,其他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未丧失。我国现行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是代位继承发生的一个条件。 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总之,代为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此时要想适用代位继承的话,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包括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等等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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