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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其身份特殊,法律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如《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其身份特殊,法律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如《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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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有困难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长。对于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对于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许多地方法院的内部指导意见,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也就是说,“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三年以上”也包括三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的是三年,其它方面也符合缓刑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其身份特殊,法律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如《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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