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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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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范。 一、征收对象 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均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是: (一)符合《条例》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 (二)符合《条例》照顾生育二胎条件,但不到年龄且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二倍征收。 (三)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 (四)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 (五)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征收。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基数的四倍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五倍征收。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七)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五倍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六倍征收。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八)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收养子女违反省《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生育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欠缴部分应继续征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减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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