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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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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雀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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