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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收养孩子(一)收养申请书; (二)居住国主管机关同意其从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证明; (三)体检证明; (四)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华侨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是: 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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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具体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3年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补充规定,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依以下方式确定: 1.受理机关。 (1)、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首先向其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某种原因,在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予受理的,双方可以回国申办离婚。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2.委托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有关离婚手续。但应向有关人员提交如下材料: (1)向有关亲友等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2)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明本人的真实思想。以上两份材料须经居住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公证。
办理归国华侨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据回国定居证明; 国外长期居留证; 护照; 申请人在国内亲属街道办证明; 本人回国定居申请书。具体请到当地外侨办办理 如果不归国仅开证明: 由您所在国家的户政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领事)馆确认,另附上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去当地外侨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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