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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级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可以一次性赔偿;未参保的,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级工伤生活护理费支付到失去护理条件为止。即因为伤残程度发生变化,重新鉴定不具备护理条件时,或者死亡时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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