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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超过保证期限,或者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等原因,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视具体情况而定。只要是偿还能力足够是可以做第二次贷款担保人。 1.已给别人贷款做担保人,如果在担保期,偿还能力足够的情况下可以再次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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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向另一位担保人寻求赔偿。如果同一笔债务存在两位或以上的担保人,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份额的话,当债务人对其中一位担保人提出债权索赔之后,被选中承担债务责任的担保人便有权向其他所有担保人或直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具体来说,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如果第三方(即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且债务人为履行义务,则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此处所指的“第三人”即为担保人,他们可能是具备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普通公民。 对于同一笔债务,如果存在两位及以上的保证人,那么这些保证人应根据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份额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作约定,债权人可任意选择要求任何一位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保证人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人主动放弃抗辩,保证人仍然有权向债权人提出抗辩。此外,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拥有抵消权或撤销权,保证人也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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