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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赔偿的处理方式是,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
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赔偿,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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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造成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无需赔偿,相关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死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是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结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单位若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工单位。从这一判断可以得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也未取得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用工单位都应视为非法用工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从劳动法的角度看是无效劳动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可以是雇佣关系,因此,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竞合。这种法律关系竞合的界定对于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充分保护被用工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该给与补偿,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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