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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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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子女抚养费金额有两种方法:一是由双方协商,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应予确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求;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按照以下方法约定子女的抚养费: 1、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应当约定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和给付方式。 2、双方还可以约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并且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费用。 3、双方约定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的,应当对共同抚养的事项、抚养费的承担达成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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