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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相继发布了一系列...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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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的原植物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栽培的管制。国家历来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和通知。例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自己擅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认真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草毒品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鸦片烟草毒品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原植物栽培机构必须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复印公安部,麻醉药品原植物年度栽培计划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执行,栽培机构不得擅自改变计划。的双曲馀弦值。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于提取、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胺、咖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作为行为者实施了违反国家法规,非法栽培毒品的原植物数量多的,或者在公安机关处理后栽培,抵抗清除的行为。栽培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切断津液、收种等,行为者实施上述所有行为,只实施一种行为,可视为栽培。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1、种植数量大,根据本条规定,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足3000株的数量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按一定比例认定,一般大麻250株相当于鸦片500株,大麻1500株相当于鸦片3000株,大麻数量大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2、经公安机关处理栽培是指行为者在公安机关受到治安处罚或强制清除后,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必须以犯罪论处。再次栽培的数量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累计以前进行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3、抵抗清除是指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者,采取暴力、暴力威胁、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清除毒品的行为,采用轻微的抵抗行为,软磨硬泡、语言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清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方式,不应采用本罪论。采用暴力抵抗清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碍公务的行为,采用暴力、恐吓等其他抵抗方法抵抗清除,违反妨碍公务的罪行,违反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罪行,是刑法理论上的相关人员,从重罪中断,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罪行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杀人.重伤的应数罪并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非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栽培,无论其目的是利益还是个人享受,都构成了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禁止鸦片烟草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鸦片烟草毒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毒品原植物用于提取,加工成鸦片、海洛因、冰毒、咖啡、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没有灭活,也就是说生存、买卖、运输、携带、拥有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不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作为行为者实施了违反国家法规、违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和实物价格非法购买或销售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国境在内,国境非法输入。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占有,持有,持有,隐藏,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持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必须具备数量多的要素。(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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