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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商标和中文商标由于文字上的差异,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较小。除非该英文和中文之间本身就是在含义上唯一对应的翻译。 以Mertes/bonwe为例,该英文本身就是臆造词,没有固定含义,中文“美特斯邦威”只是它的一种音译,而这种音译可能有很多种形式,因此,在仅注册了该英文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他人使用该中文侵权(不考虑在先使用等其他因素)。 因而,如果要保护对应的中文,最好将该中文另行申请注册。
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先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都没有具体含义的情况下,则按照几个字母不同来判断。比如3个字母的商标只要有一个字母不同即可,4个以上字母,必须首字母不同,或者中间2个及以上字母不同的情况下方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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