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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结婚证》或《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如出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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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夫妻关系证明》应当提供的材料有: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双方身份证、户籍簿复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英寸)3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接受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仍保持这种情况;(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声明》。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发的,可以同时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当事人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经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有婚姻关系的,可以补发结婚证。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双方可以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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