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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是,婚后双方的收益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的财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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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得到的法律规定为共同财产的收入。具体的内容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中没有特别说明归一方所有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对簿公堂时,妻子才发现丈夫私设了100余万元的小金库;而面对丈夫的质疑,妻子也无法交代两人的共同积蓄30万被转向何处。对于模糊不清的资金来源和去处,江汉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所有钱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法分割。 李女士与张先生自由恋爱结婚后,辞职在家当全职太太,不久育有一子,起初两人关系和睦,家庭幸福。近年来,由于双方沟通逐渐变少,矛盾日益显现,三年前开始分居。 去年,李女士起诉至江汉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积极交流与沟通感情,不准许两人离婚。 不久,李女士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先生也同意了,但双方都提出,两人的婚后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经法院查实,张先生名下有一笔100余万元的存款,但张先生辩称,这是他所在公司的资金,他只是代为保管。李女士名下有一笔30万元的存款,是3年前从双方共同的存折中转出的,张先生认为,这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对此,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两人转款行为都发生在双方分居后,数额较大,均无法说明用途,且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上述存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认定上述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张先生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原标题:丈夫离婚前转移共同财产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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