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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疏散、紧急避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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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拒绝开放有关设施、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的。
XX应当按照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XX应当组织规划土地、建设交通、地震、民防、消防、绿化、、卫生等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广场、绿地、操场、公园、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民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逐级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并做好相关单位的信息通报;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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