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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答:离婚的话,如果夫妻双方能达成一致,一般会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归属于孩子的监护权。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监护权的归属是需要综合参考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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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一起生活。如果女性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一起生活,或者女性有养育条件,父亲要求孩子一起生活,孩子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第二,父母双方同意2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第三,对于2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1、因不孕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孩子随着生活时间的推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第四,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和父母的生活有争议时,必须考虑这个孩子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哺乳中的儿童一般与母亲一起生活,父母双方协商2岁以下的儿童与父亲一起生活,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的,可以允许。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一起生活(2)有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父亲要求孩子一起生活(3)因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房子在进行分割的时候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和孩子是没有关系的。孩子正常应该争取的权益是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所以说房产的分割和孩子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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