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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
一、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用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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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 一、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 二、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符合以下要件的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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