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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
如果是四川地区的话,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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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计生条例可以申请二胎,但有可能因未婚生育事被处罚社会抚养费。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1、病残儿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残疾军人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4、因公致残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生育能力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6、独生女户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7、高寒山区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不育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9、丧偶再婚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0、离婚再婚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川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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