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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1、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由国家法律设定。 2、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才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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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既没有完全采取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强制执行体制,也没有完全采用司法强制执行体制,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总体来说,对于那些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强制拘留、收取滞纳金、强制收费等,法律一般规定由各行政主管机关自行执行。对于那些行政机关普遍需要采用的强制执行手段,如强制划拨,以及那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强制执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都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为数甚少。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居多,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就推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 《行政强制法》再次将这一体制明确下来,强调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行政法的控权精神。
一、行政强制执行是由什么设立的 1、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进行设立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或地方性事务的事项。可以由行政法规进行设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前者和后者的目的有所不同,前提也是不同的,比如说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是不履行相关的义务,而后者的话并不以此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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