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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1、公司强制解散的情形有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以及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等。根据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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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营业期间届满;决议解散;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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