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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事人符合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准入政策,并且其所在地集体和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才能迁入,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
【法律意见】办理户口迁移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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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孩子未成年的,可以与你老婆一起,以夫妻投靠,孩子随迁的方式转回男方。2,孩子成年后,可以通过买房的形式,户口落实到具体的房地所在地。出生户籍申报:(一)工作流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籍民警审查出生申报材料,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分(市)公安机关审批。收养子女,逐级审核后报青岛市局户政处审批。(二)办理条件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家庭户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2、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4、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在家庭户一方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三)所需材料1、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无上述证明的,提供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非婚生婴儿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4、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应当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婴儿父母与婴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5、收养孤儿、弃婴的,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办理。6、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集体户的,应当提供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7、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村民的,应当提供村委会接收证明。(四)注意事项若拟落户地父母一方所在地户主非本人,需提供户主和产权人(或承租人)同意落户证明。
(1)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当事人符合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入户: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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