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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类案件是否可以风险代理不能一概而论,涉及财产的是可以风险代理的,但是涉及人身的是不可以风险代理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款的性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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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类案件是否可以风险代理不能一概而论,涉及财产的是可以风险代理的,但是涉及人身的是不可以风险代理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款的性质。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身体受不法侵害后获得的与受损害程度相当的赔偿。从表面上看,受害人获得了物质利益,赔偿款具有财产性。但是,若从赔偿款中扣除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其余赔偿金额与受害人的人身权有极强的依附性,与受害人今后的生活有直接的关联性,故不能认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获得的赔偿款为财产性质案件。
风险代理,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一种特殊的律师服务方式。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事先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只支付少量服务费,当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之后,当事人按约定得到的财产或利益的一定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如果没有成功达到约定的目标,则不付或少付代理费。离婚纠纷一般不适用风险代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禁止这些案件风险代理是因为它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即公序良俗,关系密切。
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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