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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商标是指同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同时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 双重商标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虽然使用注册商标,但很不显著,往往习惯地为商品起个别名,并且突出使用,久而久之,这种别名创出了牌子,人们也就自然称其为商标。 (2)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商标,商业企业又注册一个商标,同时使用两个商标。 (3)企业同时使用总商标(代表企业形象)和产品商标(突出使用形象)。 (4)分别注册两种文字商标,同时使用,以方便消费者。
关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兽药吗做以下回答,药品注册一般注册《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第五类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拟注册的小类有: 0501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0502医用营养品,人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 0504兽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 0505杀虫剂,除莠剂,农药; 0506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 0507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商标代理机构的建议下灵活选择,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已的商标权。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说明我国在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极少数产品仍保留了强制注册的原则。目前国家规定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之所以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是因为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使用注册商标,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药品,从而监督控制药品企业的生产条件。另一方面可以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对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对烟草制品规定必须使用商标则是为了控制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生产既能为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也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是严格控制,未经批准的产品无法销售(因其无法取得商标注册),从而控制计划外烟厂的建设,进而严格控制烟草制品的生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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