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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
1,现有法律对此种情形并未明确规定,对法律适用,实践中存在分歧。我认为:虽未投保交强险,但仍应比照交强险有责限额进行赔偿,即由其按照该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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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车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车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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